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邮电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下达,用于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科研基地和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支持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支持项目的类别确定负责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规划建议;
(二)审议并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资助方案和经费分配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协调在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必要时,报校务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科研院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科研院和财务处指定专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开征集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需求,汇总形成年度资助方案和经费分配建议;
(二)组织和指导各项目需求方案征集、项目立项、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
(三)监督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执行进度,向上级部门呈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及管理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归口管理单位在拟定方案过程中应充分征询专家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实行追踪问责制,做到管理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立项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类别及归口管理单位包括:
(一)新进教师人才项目。原则上对新入职教师在入职三年内进行一次科研资助。科研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二)探索和交叉研究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和青年教师提出的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国际国内学术前沿、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学术思想新颖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科研院和人事处为归口管理单位。
(三)科研基地培育项目。资助学校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科研基地建设。科研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四)科研创新团队培育项目。支持学校对青年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扶持。科研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五)国防培育项目。资助学校在国防研究领域的科研基础培育项目和人才培养。科研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六)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支持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单位。
(七)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研究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参加科学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等。研究生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八)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学校科研基础设施、科研服务支撑等条件建设。科研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九)学科建设支持项目。资助为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而设立的项目。发展规划处为归口管理单位。
(十)临时项目。学校各管理部门根据需求临时提出的与科研有关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指定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依据实际需求,按照资助类别,拟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案(包含经费需求、实施计划、分配方案等),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汇总并形成下一年度资助方案和经费分配建议,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库,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批复结果组织项目立项和实施。
项目执行过程中,办公室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和经费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经费进度和其他临时项目需求,确定是否调整项目库或库内项目经费额度。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的经费需求、年度项目设置及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设立方式为公开征集或定向下达。
(二)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三)为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四)负责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阶段信息、材料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均应遵守以下管理原则并履行相关程序:
(一)公开征集。归口管理单位须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说明项目申报的要求。以定向下达方式设立的项目不须公开征集。
(二)公平评审。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报或定向下达项目进行评审。
(三)限项要求。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每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同类项目,作为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公示结果。通过评审的拟立项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五)签订任务书。归口管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将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文件和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财务处根据分配方案和立项需求进行财务立项并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应按任务书内容或项目实际进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对项目和经费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项目重大事项的变更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凡执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时,归口管理单位应按任务书或项目实际设置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存在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的;
(二)未履行相关手续,对项目任务书中的要求做出调整(如任务指标、预算等),导致严重不符合任务书约定的;
(三)未能通过验收专家组评审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与额度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租赁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实际需求如实编制预算。除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严格控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用。理工类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总支出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和管理类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总支出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转拨,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科研信用管理参照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研究成果需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均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